女子深夜贩毒被抓报好友名"顶包"
不久前的一天晚上,良庆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的民警获得一条线索:有人将在西津村的一栋居民房楼下进行毒品交易。当晚9时,禁毒民警来到该居民房周边进行布控。守候4小时后,次日凌晨1时许,一名身穿吊带背心、超短牛仔短裤的时髦女子出现在民警的视线中。
禁毒民警按兵不动,静候好戏开始。果真,过了一会儿,就有个高高瘦瘦的男子出现,与该女子话没说几句就很快地用手相互交换了什么东西。“当时,我们就觉得这很可能是在进行毒品交易。”于是,禁毒民警迅速上前将两人控制。在男子的指证下,该女子无从狡辩,乖乖了承认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当民警问她叫什么名字的时候,女子称自己姓毛,并在扣押单上写上了毛某某的名字。
“我们经过身份核查发现确有毛某某此人,但是,这个人的体貌特征跟她不相吻合,很明显叫毛某某的不是她本人。”经民警再三询问,女子终于承认自己在撒谎。叫毛某某的其实是她的一个友女,而她的真名则叫韦婧。“你刚才为什么签的是毛某某的名字?”“我知道贩卖毒品是重罪,所以报上友女的名字想用她来‘顶包’。”(来源:南宁晚报)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
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具体对贩卖毒品的认定,要从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等方面来认定。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