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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岁大妈谎称42岁约网友 却被对方亮刀劫财

此文章帮助了26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62岁大妈谎称49岁与网友发生关系

庄河人王某62岁,5月18日上午,她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被人抢劫了300块钱。对于案发时间、地点和过程,王某一直吞吞吐吐,闪烁其词,只把一个微信名叫"我心永恒"的网友提交给了警方,这让办案民警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后来,王某终于说出了实情,原来这个"我心永恒"是她5月15日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加的网友,王某谎称自己49岁,两人在网上聊的比较投机,随后约定当天中午到王某家中见面。见面后两人相谈甚欢,并很快发生了性关系,然而结束后,"我心永恒"突然拿出一把水果刀抢走王某300多块钱,而后逃跑,此后再没了动静。

了解案情后,庄河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很快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民警利用个人微信号和"我心永恒"加为网友,并化身女性与其攀谈起来。很快双方约定见面,民警顺利将其抓获。(来源:环球网)

抢劫罪的认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所以在上述案件当中,尽管只抢了300元,男网友也涉嫌抢劫罪。

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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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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