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趁女子酒醉将其强暴
4月28日上午8时许,一名女青年来到阆中市公安局报案称:当天凌晨4时许, 她被一名青年男子带到一辆车上实施了强暴。后经阆中市公安局调查,案发地位于南部县,遂将该案移交南部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侦办。接案后,民警通过询问得知,受害人童小苗是一名外地无业女子,在南部县其朋友处玩耍。该女子称,4月27日晚上通过朋友介绍, 他认识了犯罪嫌疑人,她只知对方30岁左右,将其带到车内强暴,其他信息则一概不知。民警调查童小苗的朋友时, 他的朋友称, 他与犯罪嫌疑人也是在酒桌上认识的,并不知晓那人的具体身份。为了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 警方一方面安慰童小苗,并把她带到医院检查,另一方面寻找破案线索。民警调取了进出县城各个路口的监控录像, 对全县范围内的同款同色车辆进行排查, 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南部县某镇31岁的男子刘全能。
4月28日下午3时许,在南部县公安局盘龙派出所的配合下,专案组在该县某乡将犯罪嫌疑人刘全能抓获。据犯罪嫌疑人刘全能供述,4月27日晚上,他与受害人童小苗等人在南部县某酒吧内喝酒,待其他人陆续离开后,他趁童小苗醉酒后熟睡之际,将她带到自己的车内实施了强暴。刘全能称,童小苗醒来后声称要报案,他便提出私了,并开车将童小苗带到阆中市洪山镇商量“私了”事宜。但受害人童小苗坚持要报案,他便将她抛弃在洪山镇郊野一处竹林中,驾车逃之夭夭。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之辩护要点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即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本质特征,犯罪手段的强制性是这一本质特征的外在表现。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而所谓的其他手段主要是指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妇女不愿与行为人发生性交的真实意思表示,这里的妇女仅限于精神和智力正常的人。强奸罪中妇女意志的违背仅限于性交当时,在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如果妇女是在性交后表示反抗,并不能认定是违背了其意志;同时强奸罪的构成也不能以受害妇女作风好坏划分,即使受害妇女作风存在严重问题,但是在性交当时确实不愿意,并且进行了反抗,仍然应认定为是违背了其意志,其合法权益仍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在发生性行为时妇女明确表示同意或者没有反抗,应认定为没有违背其意志。但是在实务中如何来界定是不是真的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却并非易事,意志属于主观行为,只有受害人自己清楚当时所想,外人很难知晓。如果仅凭受害妇女的一面之词就认定为是违背其意志的话,不但对嫌疑人不公平更是违背了法律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诸如男、女朋友之间、男人与坐台小姐之间等类似情况,这些都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发生的,并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但是一旦因为某事二人发生争吵,女方很有可能会以被强奸为由报警对男人进行报复,对于此种情况,如果按照妇女一方的陈述就认定是女方非自愿、违背了妇女意志而对男性进行定罪的话,无论是在情理还是在法理上都是说不通的。
以上就是“男子趁女子酒醉将其强暴,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之辩护要点”的简单介绍,是不是强奸,应以证据说话,并经过法庭宣判,媒体自行宣判未免有点不合适,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您来电咨询,本人对各种疑难案件深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