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一团伙冒充警察实施抢劫
中新网太原5月24日电 拿着警察证以办案为由用手铐抓人,然后在偏僻处强制要求转账。24日晚间,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对外通报,警方打掉一个冒充警察实施抢劫的犯罪团伙,原来犯罪嫌疑人都是“瘾君子”。
5月6日23时30分许,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汇丰责任区刑警队接到受害人报警称,其在尖草坪区千峰北路和北中环交叉口的中国银行门口,被三名自称是警察的男子戴手铐控制后,强行带至杏花岭区黑土巷附近,被迫向对方转账2万余元。
鉴于案情重大,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专案组迅速制定侦查方案,兵分三路展开调查。一路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周密勘查,并调取现场及周边视频监控查找嫌疑人蛛丝马迹。经循线追踪,发现嫌疑人驾驶一辆东风牌轿车作案后迅速逃离,并确定了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具体身份;一路民警对嫌疑人作案时留给受害人的两张银行卡信息进行深入调查,通过查询开户信息及赃款流向,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踪迹;另一路民警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张某的社会关系的调查,最终锁定了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于某的踪迹。
5月11日,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专案组民警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太原的落脚点,经蹲点守候,于当日在太原市将犯罪嫌疑人杨某(男,20岁,现住太原市迎泽区)、于某(男,26岁,安徽省临泉县人)抓获,当场查获作案时使用假冒民警执法胸卡一张。
此后,专案组民警乘胜追击,于5月23日,在山西吕梁临县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9岁,吕梁市方山县人)抓获,当场查扣作案工具手铐一副。经查,该三人系“毒友”且吸毒成瘾,长期混迹太原市街头伺机作案,以盗养吸、以抢养吸。据介绍,现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深挖细查当中。
律师说法:该团伙冒充警察实施抢劫,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警察是指我国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冒充,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这一情形的认定。
本案中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持事先制作好的假冒人民警察证件及从网上购买来的手铐,尾随受害人,冒充警察以办理案件查证信息为由,将受害人强行拖至车内,随即实施抢劫,强迫受害人通过手机向嫌疑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他们是冒充警察抢劫,严重影响了人民警察在大众眼中的形象,符合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综上,作为犯罪嫌疑人,享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要想使自己的罪行得到减轻,就需要专业律师进行辩护,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