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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烂醉被陌生男拖至车上强暴 私了不成将其弃之荒野

此文章帮助了29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酒吧烂醉被陌生男拖至车上强暴

4月28日上午8时许,一名女青年来到阆中市公安局报案称:当天凌晨4时许,她被一名青年男子带到一辆车上实施了强暴。后经阆中市公安局调查,案发地位于南部县,遂将该案移交南部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侦办。接案后,民警通过询问得知,受害人童小苗是一名外地无业女子,在南部县其朋友处玩耍。该女子称,4月27日晚上通过朋友介绍,他认识了犯罪嫌疑人,她只知对方30岁左右,将其带到车内强暴,其他信息则一概不知。民警调查童小苗的朋友时, 他的朋友称, 他与犯罪嫌疑人也是在酒桌上认识的,并不知晓那人的具体身份。为了尽快抓获犯罪嫌疑人, 警方一方面安慰童小苗,并把她带到医院检查,另一方面寻找破案线索。民警调取了进出县城各个路口的监控录像, 对全县范围内的同款同色车辆进行排查, 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南部县某镇31岁的男子刘全能。4月28日下午3时许,在南部县公安局盘龙派出所的配合下,专案组在该县某乡将犯罪嫌疑人刘全能抓获。据犯罪嫌疑人刘全能供述,4月27日晚上,他与受害人童小苗等人在南部县某酒吧内喝酒,待其他人陆续离开后,他趁童小苗醉酒后熟睡之际,将她带到自己的车内实施了强暴。刘全能称,童小苗醒来后声称要报案,他便提出私了,并开车将童小苗带到阆中市洪山镇商量“私了”事宜。但受害人童小苗坚持要报案,他便将她抛弃在洪山镇郊野一处竹林中,驾车逃之夭夭。目前, 本案仍在进一步办理中。(文中人物系化名)

强奸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场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也在此提醒广大单身女同胞,不要在没有可靠亲友的陪伴下在酒吧等娱乐场所烂醉如泥,如果同行的都是不胜酒力的女孩子,喝醉之后很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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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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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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