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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卖2只自养鹦鹉获刑5年,该量刑是否过重?

此文章帮助了257人  作者:南宁刑事律师韦荣奎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王某因个人喜欢养殖鹦鹉,出卖2只被定罪

王某的妻子任女士介绍,自己的丈夫是在2014年开始接触鹦鹉的,因为自己喜欢,就尝试着自己饲养,“家里来的第一只鹦鹉是捡来的,后来才知道是一只小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又买了一只被俗称“和尚”的鹦鹉,正好与家里原来那只凑成一对。而且这两只鹦鹉还陆续繁殖了45只小鹦鹉。

然而好景不长,2016年3月,夫妻俩在孩子刚4个月大时,查出孩子患有先天性巨结肠。” 屋漏偏逢连夜雨,不久之后,患有乙肝多年的任女士又被查出了胆囊结石。“那段时间因为家里事情比较多,我们没有精力再去照料鹦鹉了,所以才售卖了2只鹦鹉。”他们一度以为那是他苦繁殖、饲养应得的报酬,并不知道是犯法的。”但绝不至于明知是保护动物还去铤而走险。”不过,就是这2只被卖出的和家里的45只鹦鹉,成为后来王某被法院定罪的依据。

二、法院判决: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深圳市X区法院认定了王某贩卖给谢田福的2只小金太阳鹦鹉(经鉴定学名为绿颊锥尾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保护的鹦鹉,其行为触犯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律师说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之间应正确平衡

此案与大学生掏岛窝案、农民采野草获刑案很相似。案件一经曝光引来大量网友的关注和热议。鹦鹉是大家所熟悉的,不像之前的惠兰。鹦鹉作为一种学舌的宠物,有一些朋友是很喜欢养的。但是,这样的行为竟可能会涉嫌犯罪,我们今天还是来跟大家好好来探讨这样一个案件。这个案件关键点是不是还在于王某是否知道自己卖的鹦鹉到底属不属于国家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呢?

这当然是一个最基本的条件,这种犯罪必须是一个故意犯罪。首先,我们从其他的角度看,为什么类似的案件都会成为一个社会的热点?我们来看《刑法》是怎么规定的?《刑法》341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一定是濒危的野生动物而且是保护名单的动植物,这是一个基本条件。第二个,其实在本案当中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是自己饲养的、家养的动物,无论是出售、运输或者收购是否构成犯罪,这就是一个争论点。

本案中的鹦鹉之前应该是野生的或者也不好确定,至少之前它是捡来的,当然这是当事人一方所言。如果是捡来的,就有可能之前是野生动物,养了几年就变成了家养的?那么怎么来确定是家养还是野生,这是个问题。当然我们不是说可以随便饲养或者说不经批准就可以进行饲养。法律是规定了严格的一个程序的。我们国家法律规定,这种人工饲养、人工驯养野生动物,需要到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也就是需要办证的。

如果不经过批准,是不得擅自的去进行饲养,当然这是违反行政法规的问题。如果要构成犯罪,一定是制售贩卖的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所以在本案当中,恐怕这也是一个争议的焦点。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卖鹦鹉的人知不知道他们所采的、所卖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的野生动植物?

这也是一个两难的处境。我们要保护野生的、濒危的动植物,保护地球,但是,我们又有多少人知道哪些珍稀动植物是属于我们国家重点保护的,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当中应该予以保护的野生濒危动植物?所以,我们在回过头来看这个案件的时候,要说这是个冤案或者说我们法院就判错了,恐怕还不能这么轻易下结论。

我们除了对法院的判决进行思考,也该思考立法部门在立法的时候,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之间如何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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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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