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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车管所采访被殴打至休克 谁来维护正义之声的安全

此文章帮助了52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记者车管所采访被殴打至休克

中国青年网讯,5月24日,山东菏泽电视台《天天帮办》记者在菏泽开发区辛集第二车管所采访时遭到殴打至休克。@菏泽公安25日中午发布消息称,5月24日,菏泽市电视台记者王某某在正常采访期间,被菏泽银盾机动车检测公司人员汤某某、聂某某无故阻拦谩骂推搡,致使王某某倒地受伤。25日上午,开发区警方在深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对涉嫌寻衅滋事的汤某某行政拘留15天,聂某某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辛集登记服务站“5.24”事件发生后,菏泽市公安局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纪委、督查组成的工作组。工作组已经介入,正在深入调查。交警支队要求:凡涉及“5.24”事件的车管民警及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配合市局工作组调查,凡发现违法违纪人员绝不姑息,一律从严处理。菏泽交警官方微信、微博会持续关注,及时通报信息,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市的交通管理工作一如既往的给予监督、关心和支持!

谁来维护记者的人身安全

记者作为正义的发声,社会的话筒,曝光社会各行各业之中存在的黑暗面,却也面临着与一般职业所不同的风险,因为曝光了行业的黑幕,伤及了某些人的利益,记者势必要受到他们的威胁与迫害,如何保护记者的人身安全,让他们毫无后顾之忧的奋战在与黑暗势力抗争的第一线,是整个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中国记协在继续保护和维护新闻记者的工作者权利、安全的同时,各媒体单位的领导也要对记者的安全给予更多的关注。毕竟这只是一种手段,从基本上保护记者的安全、维护记者的权利,还是有待于整个社会法制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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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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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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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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