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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杀人案”二审今开庭,网络直播公开审判

此文章帮助了4582人  作者:何显刚律师  来源:法邦网

“山东辱母杀人案”二审今开庭,网络直播公开审判

央视新闻报道,山东于欢案二审将于今日开庭审理。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并受到侮辱,于欢刺死1人,刺伤4人,一审被判无期。因双方均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另据山东检方26日发布通报: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立案,但有“出警不够规范”的情况。而据当地纪委通报,于欢案处警民警被山东冠县纪委立案审查,多人被处分,两名辅警被辞退。

今日,8时34分左右,审判长宣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参加今天旁听的有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检察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山东高院官方微博上网络直播开庭过程。

于欢案一审是怎么做出无期判决的?

在刑事判决中,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了公检法的职责和权限。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检察院负责。审判由法院负责。

一审判决书显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欢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于欢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一审法院判决于欢无期徒刑,与公诉机关的建议一致。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其犯罪危害后果相当的法律责任。

所以,一审判决的法检机关均认定于欢为故意伤害罪,这是定罪。量刑为无期徒刑,双方也一致。当前主要的法律争议就在于如何定罪量刑。一些法学学者认为该案应适用防卫过当条款。但是,防卫过当并不意味着不是犯罪行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防卫过当不是罪名,只是在量刑时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考虑情节。防卫过当会依据具体情节认定相关罪名,比如,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可能按照过失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的刑罚减轻处罚。

本案中,即便于欢的行为真的如公众所争议的构成正当防卫,也应当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之人重伤罪予以定罪量刑。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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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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