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年起诉猥亵儿童犯罪案件244件248人
检察日报报道,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广西检察机关共依法起诉强奸犯罪案件2100件2360人,起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案件131件139人,起诉猥亵儿童犯罪案件244件248人,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90件177人,起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5件8人,起诉拐骗儿童犯罪案件10件11人,起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871件1327人;共对500余名妇女儿童进行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必须成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自治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区各级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在办理伤害、强奸、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刑事犯罪中,坚持依法快捕快诉,专门开通妇女儿童维权“绿色通道”,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
什么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行为主体不同,有无奸淫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不同,行为对象也不仅仅限于幼女。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饮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