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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女友带尸逃跑 幸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此文章帮助了27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杀女友带尸逃跑

5月29日上午,海安县大公镇发生一起命案,安徽芜湖籍女子陶某某被人行凶杀死。据当地知情人介绍,杀人后,男子准备带尸逃跑,却不想途中出了车祸,犯罪嫌疑人于某被警方当场抓获。死者陶某某系安徽籍女子,在海安一家企业打工,与涉案嫌疑人于某发生矛盾后,冲动行凶,致使安徽女子受伤过重,不治身亡。

记者从海安县警方处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于某被当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来源:中国青年网)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区别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两罪的关键,首先要看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要考察行为故意的具体内容,这是揭示两罪本质特征上的区别。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也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内容。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死亡结果发生时,这种结果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当希望死亡结果发生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这种结果未发生时,仍不影响行为的故意杀人之本质特征。

还可以看两者的客体。故意杀人的客体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而故意伤害的客体是剥夺他人的健康权。对于生命权和健康权两者的界限又有一定的界限。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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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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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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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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