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深陷骗局,反帮骗子导演绑架案向父亲索要50万
百度新闻报道:5月7日,海珠警方接到市民庄先生报警,称自己年仅20岁的女儿被人“绑架”。庄先生向警方讲述:5月5日下午,小庄离开家里外出后就没有回家,直到5月7日上午,一个来电声称已经绑架了小庄,要求支付50万元赎金,还收到小庄发来的手脚被绑、嘴被黑胶纸贴住、蹲坐在墙角的照片。
专案组经过缜密侦查,于5月9日17时许在大良的一个旅馆内找到了小庄。小庄当时处于人身自由的状态,民警在其身旁和居住地附近并没有发现可疑人员,但是在房间的抽屉里,找到了庄先生收到的小庄被绑架图片上同样的黑尼龙绳、黑胶布等。
5月2日13时许,小庄在家里接到一个陌生来电,对方称自己是电信局的工作人员,声称小庄在武汉开通了一个涉嫌发布虚假信息的手机号码和一个银行账户,用于违法犯罪。小庄在电话中连忙否认,并解释说会不会是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了。对方称可以帮助小庄洗脱罪名,并将电话转接到“某公安机关”,要求小庄在电话中向“民警”报警。接下来的情况,又正是老套的“公检法”骗局,小庄也陷入了骗局。可是骗子发现,小庄身上没有资金。由于小庄“很听话”,对方又在电话中帮小庄出谋划策,教唆其离家出走到外地藏匿,编造“理由向家人索要资金。最后,六神无主的小庄,听凭对方在电话中的指引,竟然演出了一场被“绑架”的大戏。
什么是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罪与招摇诈骗罪不同,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本案中,小庄虽然是受骗子的欺骗才导演编造了一场“绑架”大戏,但是,由于小庄自身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能力,但是其仍然帮助诈骗犯伪造绑架的假象,使父母产生错误认识,进而骗取到财物的行为,小庄的行为本身也构成了诈骗罪的共犯。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