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判无期
6月1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少年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批职校学生犯罪案例。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8年9月28日出生,捕前系某职业学院学生。
胡某某在上学期间,与其同学宗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3年12月2日6时许,胡某某在学校公寓楼一楼大厅趁宗某某不备,持刀割其颈部并连续捅刺胸腹部,致被害人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就在此事发生前5个月,2013年7月21日,胡某某因琐事持刀将被害人陈某某捅成重伤。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持刀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胡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其法定代理人自愿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其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未成年人犯罪能否适用无期徒刑,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的分歧。笔者认为,从
立法条文上看,刑法仅明确禁止适用死刑,而未明确禁止适用无期徒刑,但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笔者倾向于对未成年人应尽量避免适用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对犯罪人进行终身监禁的一种刑法方式,其严厉性仅次于死刑。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司法福利的角度来看,对未成年人判处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是为国际公约所禁止的。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 条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 周岁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虽然没有明文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但明确规定,期限应是“最短的必要时间”,两者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都反对对未成年人判处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本来意义是对于犯罪人实施的终身监禁的刑罚,侧重点在于惩戒,而非教育、改造,对于身心尚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终身监禁的刑罚方式显然过于苛刻,有失刑罚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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