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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5.09”客车放火案告破,系司机蓄意放火

此文章帮助了276人  作者:何显刚律师  来源:法邦网

威海“5.09”客车放火案告破,系司机蓄意放火

齐鲁网报道称,6月2日上午,威海“5.09”客车放火案侦办和善后处置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在威海召开。据通报,在公安部指导下,经山东省公安厅、威海市公安局缜密侦查,查明威海“5.09”客车起火是一起人为实施的放火案件,该车司机丛威滋实施了这起个人极端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并在作案中死亡。

经勘查检验,该客车为柴油客车,隶属威海公交集团旅游出租分公司,被威海中世韩国国际学校租用接送学生,核载37人,案发时实载13人。客车起火部位位于客舱内左前部、司机座椅后侧地板处,在司机座椅附近燃烧残留物中提取到打火机防风罩1枚,现场多处燃烧残留物检测出汽油残留物成分。排除车内电气短路或交通事故引发火灾。经侦查调查,丛威滋因短时间内加班补助、夜班费被接连停发,致使其工资收入骤减,而心怀不满,遂从加油站购买汽油并携带上车,于案发当日在车内实施放火行为。

什么是放火罪?

放火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足以判处死刑的罪名,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既可以是作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实施,但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

本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系司机,但是司机已经在作案中死亡,因此,本案不能够追究该司机的刑事责任。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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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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