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150万案发秒还
曾任海淀区远大村党总支书记、远大农工商公司党总支书记的翟金凤,退休后被返聘继续担任远大农工商公司顾问,负责同相关业务单位进行接洽、沟通、协商。而翟金凤也没有“浪费”手中的这些权力,先是找业务单位“借款”150万元,以丈夫的名义购买了别墅,后又找业务单位将自己价值8万元的雅阁轿车“置换”了一辆30余万元的奥迪轿车。最终,翟金凤被人举报导致案发。日前,市一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翟金凤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来源:中国青年网)
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四类: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在该案当中,关于被告人翟金凤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要贿赂款、涉案150万元系个人借款、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虽然翟金凤索要涉案150万元之时已经退休,不再是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再担任远大村和远大农工商公司的党总支书记,但其只是在四季青镇国家机关中的职务和身份发生了变化,并不影响她在永泰酒店项目中的职权变化,其仍延续主管和负责这一项公共事务,即对涉案的酒店项目中国有土地经营的监管事务,始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