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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炸药吓前女友 奇葩男子分手后蓄意报复

此文章帮助了178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香港90后男子制炸药吓前女友

5日晚,警方在追查其前女友座驾被刑毁案时,施某驾车到香港黄大仙警方自首。期间被揭发车内藏有一批“炸药”,令警方需实时大疏散,并由爆炸品处理人员到场处理。警方随后拘捕涉案男子后,再拘捕另一名怀疑与他制造炸药的朋友。被捕男子施某(23岁)及江某(30岁)。江某任职地盘工人;施某则报称任职装修工人,与父母及弟弟一家四口居于香港屯门区。据了解,最近施某与前女友感情生变。女方提出分手,虽然他苦苦哀求,对方却坚决绝拒,双方一度发生争执,其前女友于今年4月9日及5月31日发现座驾遭人恶意破坏,车身遭刮花、车上装饰品被打烂、制动系统亦有问题,于是报警求助。警方调查后,怀疑案件与施某有关,于是联络他协助调查。5日晚上,施驾驶私家车前往黄大仙警署助查,并将私家车停泊在警署内的停车场。至6日凌晨一时许,在警方录口供时,施某声称分手后因爱成恨,想要部署一个恶作剧吓前女友。于是与朋友透过上网学制“炸药”,并自行购置多样化学材料,企图制成“烟花”吓人。但制造失败,于是他将半制成品放其座驾车尾箱内。

非法买存自制炸药构成犯罪

由于该批化学物品含有炸药成份,可以制作成炸药,随时有爆炸危险,警方闻言大为紧张,实时通知上级,封锁该辆私家车,疏散当值人员及停泊于附近的警车,并召爆炸品处理课人员到场处理。直到天亮后才将现场解封,并将化学物品检走化验及作进一步调查。警方发言人证实,警方于6月5日拘捕姓施男子,涉嫌与2宗早前发生的刑事毁坏案件有关。调查期间,警方发现他管有炸药。经进一步调查,警方于今日拘捕姓江男子,涉嫌“制造炸药”。警方初步调查相信事件涉及感情纠纷。

非法买存自制炸药构成犯罪的,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的爆炸物是指《民用爆炸物管理条例》(已失效)中规定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火线、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

触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是:

一、制造军用、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成套散件一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

二、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2支以上、成套散件两套以上或者主要零部件100件以上;

三、制造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500发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非军用专用子弹100发以上;

四、制造各类炸药10公斤以上或者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各类炸药20公斤以上;

达到前款各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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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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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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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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