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没有完成作业,老师竟命令学生互相朝脸上吐口水
广州日报报道称:朱女士的女儿在东莞市明星学校就读,目前在四年级405班。“昨天,有家长在班级微信群里说她孩子被同学吐口水了,而且是语文老师命令的,问其他孩子有没有发生这种情况,不少学生家长问了孩子之后都说有。”朱女士说,她问了自己的孩子才知道,原来她女儿也曾因为没完成作业,被老师命令其他同学往脸上吐口水,“女儿说老师让他们坐在凳子上,仰起头,然后其他同学就往他们脸上吐口水”。究竟有多少孩子曾被吐过口水?今日下午3时许,记者在朱女士女儿就读的405班询问后,班上10多个小孩纷纷举起了手,其中以男生居多。孩子们七嘴八舌称,没有完成作业的同学,老师就叫大家互相吐口水。
6月9日下午,该校校长潘启明表示,家长反映的情况确实属实,“我们也是6月5日接到家长反映后才知道此事。”潘校长称,接到家长反映后,校方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因为涉事的老师刚好请假回家了,我们还没来得及了解全部情况,目前掌握到大概有6名学生曾被吐过口水。”校长回应称,学校一定会按照家长要求及相关管理制度,对涉事教师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教师团队管理,对涉事班级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辅导。
该行为是否涉嫌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行,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本案中,女教师的行为属于教唆他人公然侮辱特定同学,但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还应当结合受害同学的心理情况、是否产生恶劣影响而定,一般来说,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刑法应当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倘若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情形,如果能够用行政处罚和民事道歉、赔偿等方式予以解决,则尽可能不采取刑事手段。更多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