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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婚闹遭猥亵伴娘放弃追责,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何区别

此文章帮助了355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西安婚闹遭猥亵伴娘放弃追责

伴郎胡某某(男、21岁)和陈某某(男,19岁)在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参与婚庆活动中,在一辆婚车后排座位处,对伴娘进行搂抱、摸胸等行为,持续大约3-5分钟。而据当地媒体报道,由于和两名男子认识,伴娘并不打算追究两名男子责任。

该事件引发网友广泛关注,针对伴娘的回应,一些网友表示无法理解,也有网友呼吁即便伴娘不追责,也应该给予两男子相应处罚。对此知名律师马友泉律师认为,猥亵属于公诉案件,并不能由被害人谅解决定是否是否提起公诉。

近日,一条“疑似婚闹伴娘被袭胸猥亵”的视频在网上传播,视频长51秒,两名男子和一女子在车辆后排,男子分别坐在一位疑似伴娘身边,对其袭胸脱衣,该女子喊叫并试图咬住其中一男子手臂,均未能阻止他们。最后,两名男子还将女子裙子掀开,称要脱掉其内衣。从女子的表情来看,她非常痛苦且反感,极力想阻止两名男子。

该视频引发极大关注,西安警方很快介入调查。10日凌晨,视频中两名猥亵伴娘的男子被警方查获,据警方透露,,伴郎胡某某(男、21岁)和陈某某(男,19岁)在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参与婚庆活动中,在一辆婚车后排座位处,对伴娘进行搂抱、摸胸等行为,持续大约3-5分钟。据当地媒体报道,由于和两名男子认识,伴娘并不打算追究两名男子责任。据称视频对伴娘及涉事男子造成巨大心理负担,对那场婚礼的男女主角也非常尴尬。目前此事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有何区别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是公诉案件的对称。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

(一)案件来源不同。公诉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而自诉案件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个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诉案件中犯罪行为的性质一般来说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案件一经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判,除公诉机关认为所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申请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外,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而自诉案件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甚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因而,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对告诉才处理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三)审查程序不同。与庭审方式改革相适应,现行刑事诉讼法弱化了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的实体内容,基本上实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只要符合“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成员;而自诉案件则应经二次审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立、审分立的原则,审查的主体应是专门审查立案的人员。第二次审查是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审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这一开庭审理的必备条件,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转到开庭审理程序,不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审查的主体是负责该案审理的审判组织人员。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如:1、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反诉;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虽然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提出控告,但绝不能就案件事实本身对司法人员提出反诉;2、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作为自诉人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决不服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无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只能自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

(五)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诉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则处于证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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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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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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