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联合诈骗2000万,开庭时女子撇男友独资揽罪
据新京报报道,自称有资源可“操作”购买高额回报的投资理财产品,在一年多的时间里,34岁的女子陈某伙同男友董某骗取其高中、大学同学及他们的家属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昨日上午,陈某和男友在二中院受审。庭审中,陈某揽下所有罪行称男友并未参与,其男友也否认诈骗,但部分证人证言显示,在介绍投资理财项目时,二人“一唱一和”。
在检方指控的2000余万诈骗款中,涉及王某姐弟、侯某、温某、刘某共五人。期中金额最大的是陈某的高中同学王某和其姐姐,二人交给陈某的钱共计1950万,截至案发前,陈某支付回款200万元。此外,陈某称,其还将自己租的宾利车和奔驰跑车借给王某开,以示实力。此外,陈某还以投资和借款为由向大学同学侯某拿过30万,以用于投资一个名为“中广”的高回报项目,实际上,陈某并无投资赚钱的实力和能力,从侯某处拿到的钱,她转账给其他介绍赚钱项目的朋友,能否“钱生钱”,她并无把握。最后一笔95万来自刘某,陈某以办理银行贷款为由向其借款,并用国瑞城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实际上,该套房屋并不属于陈某,房本也非真实。对2000余万巨款,陈某称没有奢侈消费,也无法说明钱款去向,“我是真的想让自己和朋友越来越好,从没想过骗钱自己花。”
什么是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和男友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虚构投资的事实,骗取各被害人钱财达到2000万,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即便被告人陈某独揽罪责,但是,如果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陈某和董某具有诈骗罪的合意,且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的共犯。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