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擅开飞机滑梯被拘12天
据新京报报道,6月12日中午,首都机场一架待飞的航班上,一名女乘客擅自开启飞机舱门处的应急滑梯,因被旅客开启应急滑梯导致延误。现场图片显示,停机坪一架民航飞机左侧机翼上,一张银灰色滑梯延伸至地面。这名旅客是听到乘务员提醒“只能在紧急情况下才能触碰”后,想尝试一下,“是在正常情况下开启的”。
这一行为导致航班取消,首都机场警方称,该乘客因擅自移动航空设施被处行政拘留12日。昨日,厦门航空相关负责人透露,被误放的是B757飞机翼上滑梯,即使滑梯气囊没有损坏,最低维修成本也要10万元左右。如果气囊损坏报废,直接损失估计要45万元人民币。
涉及航空安全的犯罪有哪些?
相比于东京海牙和蒙特利尔三大公约,我国刑法关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还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刑法关于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有: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纵观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法找出对航空器军用和民用的区分,所以,只能根据三大公约再结合上述两罪的具体情况,对航空器作如下理解:上述两罪中的“航空器”仅限于正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用的航空器。所谓“正在使用”,根据三大公约,限定如下:航空器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而如果飞机是强迫降落的,则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以前。《蒙特利尔公约》扩大了罪行的范围,它不仅包括在飞行中,而且包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而所谓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对某一特定飞行器开始进行飞行前准备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本案中,女乘客的行为虽然导致了飞机的延误,给航空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其并不具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持航空器,亦未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因而并不成立犯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