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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90后”职员受审,天津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

此文章帮助了44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9名“90后”职员受审,天津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

天津北方网讯,6月1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等9名“90后”职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在河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据悉,这是“两高”有关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解释实施后,本市审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200余名大学生到场旁听。

据检察机关指控,王某等9名被告人均系本市某管理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2015年3月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等在公司经营活动期间,为了增加客户资源,获取经济利益,利用QQ网络社交工具在互联网上交换公民个人信息达100余万条。2016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将王某等9名被告人抓获归案。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9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9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27岁,最小的21岁,分别来自江苏省、河北省、四川省、云南省等地,来津后在上述管理咨询公司的商务部工作。据被告人交代,他们入职后,先后加入了一个“法人资料交换群”,在这个QQ群里和他人交换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目的是为了推广公司业务,同时提高个人收入。

“两高”首次出台司法解释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今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第八条: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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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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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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