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水轻生老人拉垫背勒脖救人民警

6月5日,仁寿县一位65岁老人跳河轻生,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龙马派出所民警杨立冬、辅警韩瑜先后跳下距岸3米,深超2米的河中营救,岂料老人先后两次勒住两人的脖子往水里按,并不断高喊:我六十多岁的人了,我就是死也要拉你们年轻的垫背…水中无处借力,生死一线间。最后,在龙马派出所教导员杨先锋和群众的帮助下,自杀老人被拉上河岸。而杨立冬、韩瑜两人扶着群众丢下的一只大轮胎,随着水流漂了20多米才挣扎上岸。6月14日,记者从眉山市仁寿县公安局证实,这位老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
老人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
经证实,跳河自杀老人系65岁的本地人王峰,对于跳河原因,王峰自称系家庭矛盾,不过,警方初步判断其有精神疾病,已对其进行精神鉴定,鉴定结果尚未出来。至于王峰是否说过“我六十多岁的人了,我就是死也要拉你们年轻的垫背……”等话语,杨先锋和杨立冬均表示,王峰确实说过这话,不止是自己听到,还有其他目击者也听到了,王峰本人也承认,这些都形成了材料。目前,因涉嫌故意杀人,王峰已被仁寿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峰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杀人,原因在于王峰有明确的表述,又有明确的行为,加上也有目击者等;但王峰这个情况是未遂,这种特殊的短暂的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考虑到王峰行为有反常可能,对其做精神鉴定也是合适的。
我过《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这几种情况,考虑到王峰本人或对百姓、社会有潜在的危害,出于防止二次伤害等情况的发生,警方可以先拘留他,等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决定是否逮捕等。民警救人既是职责使然,也是心之所使,尽管有不少因为救人因公殉职的民警,但他们仍旧前赴后继,义无反顾,作为被救助者,不但不配合工作,反而想加害他们,既为人所不齿,也必将接受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