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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幼儿园附件爆炸,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17人  作者:何显刚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丰县幼儿园附件爆炸

新华社报道称,6月15日16时48分,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创新幼儿园大门外东侧发生爆炸事件,截至当日23时,爆炸造成8人死亡;65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公安部门初步判定此次事件为刑事案件。

事件发生后,省、市、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救。截至目前,受伤人员已全部在丰县人民医院、中医院救治;重症人员已陆续转至徐州市有关医院救治。省市派出专家到医院进行抢救。对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各项安抚工作同步进行。经核实,爆炸发生时,创新幼儿园尚未放学,该园无师生伤亡。经公安部门现场勘查、走访、调取相关资料,此次事件初步判定为刑事案件,已初步锁定嫌疑人。公安部门正在组织精干力量全力侦查。

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是什么?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某些爆炸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但发生在人群密集或者财物集申的公共场所,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可以爆炸罪论处。因为在这种场合用爆炸的方法杀人、毁物,对这种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不可能没有预见,有预见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一种故意犯罪。如果行为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并且有意识地把破坏的范围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应定爆炸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爆炸罪与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人罪的区别,主要看是否有特定对象,是特指某个主体,还是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如果是为了杀害特定某个或者某几个对象而使用爆炸的方法,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适用爆炸方法为了杀害特定对象,但是认识到可能会给其他不特定的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则仍然构成爆炸罪。

本案所发生的爆炸案件,在幼儿园附近发生,并且已经造成了8人死亡;65人受伤,其中8人重伤,已经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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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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