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爆炸案嫌犯身亡
6月15日下午4时左右,江苏丰县一幼儿园附近发生爆炸事件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5人受伤。经认定,该案件是刑事案件。警方经调查确定嫌疑人,徐某某,22岁,徐州市泉山区人,他因植物神经功能失调从某学校休学后,在案发地附近租住打工。

在其租住房内发现留有自制爆炸装置材料,并在墙上多处留有“死”、“亡”、“灭”、“绝”等字迹。
案件告破后赔偿何去何从
嫌犯身亡,被害人或死者亲属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嫌疑人徐某某亲属在继承徐某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损失。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