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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爆炸案嫌犯身亡 案件告破后赔偿何去何从

此文章帮助了548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新浪网 法邦网

丰县爆炸案嫌犯身亡

6月15日下午4时左右,江苏丰县一幼儿园附近发生爆炸事件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5人受伤。经认定,该案件是刑事案件。警方经调查确定嫌疑人,徐某某,22岁,徐州市泉山区人,他因植物神经功能失调从某学校休学后,在案发地附近租住打工。

在其租住房内发现留有自制爆炸装置材料,并在墙上多处留有“死”、“亡”、“灭”、“绝”等字迹。

案件告破后赔偿何去何从

嫌犯身亡,被害人或死者亲属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嫌疑人徐某某亲属在继承徐某某的遗产范围内赔偿损失。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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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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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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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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