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暴力抗法拒不配合民警导致民警受伤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3月21日21时许,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长堎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新建区长堎建设路KTV有人打架。该所民警盛某、胡某等人到KTV出警,遭到被告人万承智和雷某、卢某、贾某、万某2(均已判决)等人的暴力抗法。被告人万承智伙同雷某、卢某、贾某、万某2等人拒不配合民警调查询问,并暴力撕打出警民警,使民警盛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盛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万承智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万承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承智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承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承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承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说法:哪些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