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两人在KTV谩骂殴打警察成被告。
2012年8月2日晚,被告人包某、匡某伙同高某、毛某某等人在本市乍浦镇钻石年代歌厅唱歌时,被告人匡某等人酒后无故在KTV钻石厅内砸啤酒瓶、酒杯等物品,KTV方面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报警,后乍浦派出所民警程某等人出警至现场。被告人包某、匡某对赶至现场的民警、协警进行谩骂、围攻和殴打,造成民警程某下巴受伤、协警陈某某右手臂瘀青(经鉴定为轻微伤)的后果,并严重拢乱现场公共秩序。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判决:被告人包某、匡某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包某、匡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包某、匡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包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即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13年1月2日止);被告人匡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即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13年1月2日止)。上述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律师说法:妨害公务罪如何定罪量刑?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中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的,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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