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二手车猫腻
低价二手车猫腻,网上卖车只是幌子诈骗才是目的。家住安徽的小闫一直想买一辆宝马二手车,在朋友的推荐下,他加了一个做二手车生意的微信号。在对方的朋友圈里小闫看到了中意的款型,价格不到十万,十分诱人。确定购买意向之后,小闫来到对方公司所在地——上海嘉定。当签完合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他才发现自己上当了。气愤之余,小闫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这个以宗某、周某、钟某为首的9人犯罪团伙中的6人在小闫报案后很快被抓获,其余3人也于2016年底陆续到案。
“卖车”是假诈骗为真
这个二手车交易诈骗局其实并不高明。犯罪嫌疑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低价不实的车辆信息,引诱顾客前来买车,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诱骗顾客签订购车合同收取定金,然后再谎称车辆系抵押车,以要求顾客付清抵押款为由迫使被害人放弃购车,且以“合同已注明情况”为由不退或只退部分定金。卖车只是一个幌子,该团伙最终是为骗取被害人定金。所骗得钱款按约定比例分成。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钟某等9人提起公诉。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以及如何处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