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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冒充政府发布谣言被拘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此文章帮助了50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子冒充政府发布谣言被拘

2017年6月13日上午11时许,龚某红在会同一本地微信群里冒用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布了一条信息:会同县户口,年龄30岁以上的单身汉与这个月15日前随带两张身份证(两张一寸照片)到县政府填表申请老婆,由于单身汉较多出去逛街容易发生殴打事件,于是政府决定从越南,缅甸申请发配。望各位单身汉及时去县政府填表,在外打工的请及时回来,错过了这次机会,或许你的人生就真的光棍了,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啊。望各位群友互相转发。 会同县政府宣 2017年6月12日

龚某红在网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会同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会同县林城镇居民龚某红因冒用会同县人民政府名义在微信群里造谣传谣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我国颁布并施行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站如果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同时,《办法》规定,任何人在网络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互联网,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深刻影响。因此,依据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实施必要的管理,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如果管理不善,任其自由发展,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色情和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就会泛滥。因此,网络监管已成为各国政府和民众的共识,政府应从策略、体制机制、技术等各个层面,在职责范围内介入互联网管理。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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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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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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