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买车卖亲生儿子
张某因与女友感情不和,遂起意将二人共同生育的4个月大的男婴出卖牟利并通过在网络发布信息的方式招揽买主。之后,张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向买方提出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男婴,双方约定在某酒店门前见面交易。2017年1月12日,趁女友外出去银行办事之际,张某瞒着女友带男婴到达约定地点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近日,张某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临沂兰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系犯罪未遂,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来源:腾讯新闻)
如何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综上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保护的法益是其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也就是说,在现实生活中无论行为主体是谁,只要其行为构成该罪构成要件就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积极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