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睡中被舍友杀害
6月19日,广西钦州灵山县中学一名年仅16岁的高一男生在宿舍午休时,被同宿舍一黄姓舍友用水果小刀刺中脖子,后因失血过多身亡。有网友称,只因为死者生前叫嫌疑人不要乱晾内裤产生矛盾,引发了这场悲剧。

19日校内确实发生了这起悲剧,涉事人员是受害者同宿舍的学生,目前已被警方控制。(来源:腾讯网)

学生伤亡事故学校或担责
由年龄段来看,嫌疑人也属于未成年,而对于杀人行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要承担附带民事赔偿。那么学校是否也有责任呢?
根据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2002年9月1日起生效的,由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理简称〈办法〉)否定了上述观点和做法。该《办法》明确了如下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有特别的约定,接受了监护委托的,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人责任;二是对在校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按一般过错责任的原理确定,即学校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过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承担主要责任,非主要原因的承担相应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