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妻牵出拐卖团伙
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举行的“阴婚”仪式中,准备下葬的“鬼妻”竟然死而复生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家住林州市原康镇的苗太江因为外甥离世,外甥媳妇改嫁,所以他一心想给外甥找一“鬼妻”,好完成姐姐、姐夫嘱托。于是,他四处托人寻找去世且又尚未婚嫁的女子,其中受托人就包括早年嫁到本村的胡阿莲。

胡阿莲是湖南邵阳人,她请老乡阮友香帮忙联系寻找。2016年7月,胡阿莲告诉苗太江,自己老家有一名叫李菊(化名)的女子因生病无法医治,奄奄一息,其家属同意女孩去世后可卖给别人当“鬼妻”。几天后,苗太江与胡阿莲以3.2万元价格成交,前提是对方家属先将李菊尸体从湖南运到其外甥墓地。
同年7月14日下午,阮友香找来外甥姚鹏,与冒充李菊哥哥的王朋长、李一安等人载着“尸体”来到林州市原康镇。在苗太江外甥墓地,他们将“女尸”从车上抬入事先准备好的棺材内更换衣物,做冥婚仪式。事后,苗太江将3.2万元通过胡阿莲转给阮友香等人,阮友香4人拿到钱后驾车离开。
当天约19时许,苗太江等人在坟地处理后事。然而,就在一切就绪,准备放棺下葬时,突然听到棺材里有断断续续的拍击声,难道死去的“鬼妻”竟然复活?大伙带着疑问,随即打开棺材。原来躺在棺材里的是个大活人,他们赶紧打电话报警。
专门诱骗智障女卖给偏远农村男子
经调查,阮友香等人竟然是一个专门拐卖智障女的团伙。随着偏远农村男子娶妻难现象日益增多,阮友香等人发现这是一条发财之道,只要在大街上遇见走失或精神发育迟滞、神情呆木的智障女子,他们就以提供食宿等为借口诱骗女子跟其回家,然后冒充智障女的父亲、大娘、哥哥等“家人”给智障女找婆家,最后按分工不同从中获利。
在接受苗太江委托后,胡阿莲便与阮友香等人商量,找一个精神病女子,让其喝药物昏迷后送到林州做鬼妻。经过物色,他们选中了患有智障的女子李菊。价格谈好之后,7月14日,阮友香谎称李菊已死亡,家属一行人已带女子尸体出发在送往林州的路上。途中,三人取出事先准备好的“氯痰平”镇静类药片及矿泉水,让李菊服下迷糊沉睡。没想到,李菊竟然在下葬时醒了过来。
据查,2016年5月至6月期间,阮友香等三人及胡阿莲先后合伙,由胡阿莲牵线做媒,先后分别将2名智障女以4.87万元、5万元的价格从湖南邵阳拐卖给林州男子为妻。
日前,林州市检察院办理了这起5人合伙拐卖走失智障女的案件。该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对犯罪嫌疑人阮友香、李一安、王朋长、胡阿莲提起公诉,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姚鹏提起公诉。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大众网)
难逃刑法重判
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犯拐卖妇女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6)造成被拐卖妇女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将妇女卖往境外的。
同时,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也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