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KTV强行按倒女服务员,摸胸撕裙子
衡水晚报报道称,9日夜,枣强县城某歌吧内一服务员在包间内端酒点歌时,在该包间娱乐的马某不满服务员的服务,先后两次将该服务员按倒在沙发上,暴力控制其反抗后,用手强行触摸其胸部等敏感部位,并撕拽其裙摆。服务员在反抗过程中被马某压倒在地,其胳膊被地上破碎的啤酒瓶划伤。
次日,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接警后,枣强县公安局刑侦二中队民警赶赴事发地点展开缜密侦查。经调取周边监控视频,以车找人、寻线追踪,民警最终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成功抓获。经讯问,马某对其强制猥亵服务员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强制猥亵罪与一般猥亵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本罪与一般猥亵的界限在于,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刑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因此,倘若强制猥亵他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科处行政处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