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醉酒后交通肇事成被告
2011年10月17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醉酒后驾驶浙f×××××微型普通客车沿平湖市当湖街道环城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环城东路220号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实施左转弯的李孝忠驾驶的浙f×××××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谢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0.89mg/ml。另查明:被告人谢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已超过0.8mg/ml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与他人发生碰撞,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律师说法:危险驾驶罪如何定罪量刑?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分为两种情形: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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