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菜市场管理员与摊主冲突,造成一死一伤
据湘潭电视台报道称,2017年6月24日17时15分,湖南省石潭镇党政综合办接群众反映,农贸市场发生一起突发事件。接到反映后,石潭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经了解,2017年6月24日16时30分左右,农贸市场承包商在收取卫生费时,与卖鳝鱼门店业主因管理费问题发生口角,后升级到肢体冲突,造成店主周正安、张印湘受伤。两名伤者随后送往湘潭县中医院,张印湘在途中因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涉案人员已全部带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处罚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的特征:(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可能会判处死刑。
本案中,嫌疑人因收取管理费用而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进而造成一死一伤的结果,综合全案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对死亡结果应当是持过失的态度,而非故意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伤害行为应当是故意的形态,因而成立结果加重犯,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本案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综合本案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因此对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