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菜农贸市场发生冲突,致使摊主一死一伤
据湘潭电视台报道称,2017年6月24日17时15分,湖南省石潭镇党政综合办接群众反映,农贸市场发生一起突发事件。接到反映后,石潭镇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经了解,2017年6月24日16时30分左右,农贸市场承包商在收取卫生费时,与卖鳝鱼门店业主因管理费问题发生口角,后升级到肢体冲突,造成店主周正安、张印湘受伤。两名伤者随后送往湘潭县中医院,张印湘在途中因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涉案人员已全部带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如何区分?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属于过失)。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点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一般发生在劳动生产或日常生活等场合,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处于过失。两种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时,显然以具有伤害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本案中,嫌疑人因收取管理费用而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进而造成一死一伤的结果,综合全案情节分析,犯罪嫌疑人对死亡结果应当是持过失的态度,而非故意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伤害行为应当是故意的形态,因而成立结果加重犯,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