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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人投2.6亿被骗,天津大学技术团队学术造假

此文章帮助了3700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商人投2.6亿被骗

2012年,他出钱、天津大学化工学院出技术并指定技术持有人张卫江教授、徐姣博士为项目联系人,合作生产硼同位素产品,为此,他先后砸进2.6亿元。4年后,他偶然卷入一场官司,意外获得证据:张卫江通过学术造假获得科研项目的结项报告,再对外宣称自己拥有成熟的技术,从企业获得高额利益。

在王增良代表公司与天津大学有关方面签订的诸多合同中,大都加盖了天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这加深了王增良的信任。但让人不解的是,早在2014年6月,面对诉讼,该校有关方面出具证明,称张卫江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不具备成果产业化的充分条件”。一年后,向河北省政府申请资金时,天津大学又出具了截然相反的文件,称“本项目中试已在该校完成,现进行产业化试验、产品应用及下游产品研发”。确认被骗后,近一年里,王增良奔波在邯郸、天津之间,却一次次往返徒劳。当着记者的面,王增良企业所在地的一名官员“批评”他:“人家骗你的一个前提是:你出钱太痛快了。不是有个笑话吗,骗子告诉老太太,别汇钱了,我是骗子!”王增良反驳:“咱想着,技术团队挣钱,企业才能跟着挣钱。我信任学校,没想到会成这样!”(新浪新闻)

天津大学技术团队学术造假

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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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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