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持菜刀追打城管
6月27日9时许,一男子在西青区杨柳青镇柳溪苑小区南门附近与杨柳青综合执法大队三名辅助执法人员因摆摊治理问题发生口角。期间,该男子手持菜刀追逐威胁辅助执法人员,并用刀背击打其中一名辅助执法人员致其背部受伤。
接报警后,公安西青分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及时将该男子控制。6月2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25岁,山东省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来源:澎湃新闻)
寻衅滋事罪如何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另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综上所述,在涉及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要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听取专业刑事律师对于该类犯罪的法律意见,针对案件犯罪分子的定罪量刑形成明确的认识,对于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形成法律意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