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查获出口骗退税大案
2016年7月,江苏某服装有限公司委托宁波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全棉梭织布,申报单价1.65美元每米。海关工作人员进行人工查验后,发现此次出口的布料在外观、质量上均比较劣质,凭借多年工作经验,查验关员怀疑当事人存在以次充好、高报价格进而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便将案件移交至海关缉私部门。
海关缉私警察接受案件后,马上调取当事人在宁波口岸的出口记录,发现当事人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从宁波口岸共申报出口棉布116票,申报商品税号均为5208320092。
根据这一情况,海关缉私警察立刻前往承运货物的船公司调取对应出口提单进行比对,发现提单列明品名均为“textilefabric”(纺织制品),提单列明八位税号均为54075200。
经查询税务总局网站,该税号对应的商品名称为“染色的纯聚酯变形长丝布”,即通常所称的“染色涤纶布”。也就是说,当事人将染色涤纶布谎报成棉布,高报价格以骗取更多的出口退税。
出口货物根据商品归类的不同,有着不同的退税率,而棉布的退税率为17%。经初步计核,当事人涉嫌伪报品名的116票出口货物,涉嫌骗取退税额约2500万元人民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已移送江苏省国税局。
案值1.46亿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有何区别?两罪同属危害税收犯罪,但在犯罪构成诸要件方面有着显著区别:
偷税罪通常是纳税人在商品的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实施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报纳税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逃避应缴纳的税款,骗取出口退税则是行为人在商品的出口环节,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应当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环节,只有行为人在根本没有出口货物,而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对有些纳税人虽有商品出口,而采取在数量上以少报多,在价格上以低报高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应当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情况进行定罪处罚:
(1)对纳税人骗取税款未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2)纳税人骗取税款超过其所缴纳的税款的,对超过的部分,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可适用数罪并罚。
偷税罪是特殊主体,通常只能由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纳税人必须对其所偷税款负有纳税的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罪是一般主体,可由纳税人构成,也可由非纳税人构成,并且突出表现在该行为人通常不是其所骗税收的纳税人。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同为故意犯罪,但两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偷税罪的目的,是行为人在有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税款、逃避纳税义务。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则是行为人在未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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