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村民家查获25件国宝级文物,均出土西朱封遗址
山东省临朐县西朱封遗址位于县城南5公里的西朱封村,2013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于该遗存出土文物众多,受非法利益驱使,经常成为不法之徒光顾的目标。

为保护好历史文物,维系文化血脉,临朐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发挥职能作用,对涉文物犯罪严厉打击。在“破案会战”中,民警获取线索,东城街道西朱村村民马某私藏大量古代陶器,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经缜密侦查,城郊派出所会同刑警二中队将马某抓获,并从马某家中搜出大量文物。随后,民警对查获的文物进行了清点,竟然达25件,而且全是国宝级文物!
经博物馆专家鉴别,这25件陶器均出土西朱封遗址,属于商、周、秦、汉时代的陶器,属国家二级、三级文物,具有极大的文化研究价值。一次性发现如此大量的陶器,在临朐考古挖掘史上十分罕见,部分文物在很多方面还填补了临朐历史文化研究的空白。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来源:新浪新闻)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减轻处罚事由: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等。
加重处罚事由: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具有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