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妻子发10万红包
今年一月份,兴国县的钟某在其所经营的面馆门口路边上,捡到一部iPhone 6手机。钟某把这一“喜讯”告诉了妻子汪某。夫妻二人坐在店里琢磨手机的开机密码,并很意外地试出了。开机后,钟某夫妇在手机相册里,看到一名姓陈男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照片,于是产生转走银行卡内现金的念头。很快,钟某决定登录陈某的手机微信,而在成功登陆之后,钟某发现,这部手机微信号绑定了一张农商银行卡,而且还查到这张银行卡里有6万多元存款。
而此时,失主陈某一直没有前往运营商挂失报停手机号,钟某正是利用这一机会,用手机接收验证码短信,并更改了登录密码操作微信。很快,钟某又用陈某的微信号,绑定陈某的另外两张银行卡,并将这些钱通过微信红包转到妻子汪某的微信中。而汪某虽然知道这是要“偷别人卡里的钱”,有些担心出事,但在钟某的一番怂恿下,还是添加陈某为好友,并接收了钟某在数日内发来的70多个微信红包。涉案价值10万余元。日前,兴国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罪的钟某、汪某(女)向兴国县法院提起公诉。(来源:今日头条)
盗窃罪有哪些量刑幅度?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对盗窃罪的量刑幅度进行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此外,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综上所述,盗窃行为不一定就构成犯罪,需要满足刑法上关于盗窃金额的规定,如果出现盗窃行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在专业刑事律师的指导下进行案件分析与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