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放火案被批捕,曾多次盗窃雇主家中财物
7月1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蓝色钱江放火案”犯罪嫌疑人莫某晶,以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
莫某晶,34岁,广东东莞人。经公安机关查证,犯罪嫌疑人莫某晶在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从事家庭保姆工作期间,多次窃取雇主家中财物。2017年6月22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莫某晶在该户室内放火,导致雇主家中母子四人死亡。

6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莫某晶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两项罪名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莫某晶的行为已涉嫌放火罪、盗窃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于7月1日依法对莫某晶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来源:南方网)
放火罪如何处罚?
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较为常见的严重刑事犯罪之一。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