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骗女子425万
近日,广州天河警方侦破一起跨国诈骗团伙在中国境内实施诈骗的案件,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2016年8月,在湖北省武汉市一家会所当职业经理人的李女士,通过聊天软件认识了一名自称Stevenson的外籍男子。对方自称美国人,是海上石油钻井项目的高级工程师,妻子离世,抚养一个儿子。两人聊得很投机,渐渐地,李女士把对方当成了知心好友。

2016年11月4日,对方称其在海上工作无法汇钱给住院的儿子,想请李女士帮忙汇钱,并承诺还钱。李女士同情对方,便将3万元人民币汇到对方指定账户。
2017年2月下旬,Stevenson联系李女士,称要还钱,但要通过一家外国快递公司邮寄140万美元过来,并称偿还借款后,一部分将赠予李女士作为感谢,剩下的让李女士帮他存起来待他来中国发展时用。之后,李女士接到数封来自该快递公司要求支付快递费、出关费、清关费等费用的邮件。李女士觉得只有帮他取包裹才能拿回自己的钱,支付的费用也可算到借给对方的款项里,便支付了约25万元人民币。之后,李女士接到一个自称是某国驻广州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电话,请她到广州领包裹,并指定其入住天河一高档酒店。
今年3月2日,李女士来到广州,接机的是一位自称快递公司的代理人Anderson。对方带李女士来到天河区一高档酒店。在酒店房间里,对方拿出一个黑色行李箱,告诉李女士,这就是Stevenson寄给她的包裹,里面是140万元美元。
对于这起疑似跨国诈骗团伙在中国境内实施诈骗的案件,天河警方在接到报警当天,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并紧急冻结事主提供的涉案账户,为事主挽回近百万元人民币的损失。
由于事主描述的嫌疑人是外国人,一时难以确认其真实身份。经过近两周的连续奋战,专案组发现一中国女子冼某(40岁,广州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顺藤摸瓜,掌握到冼某落脚于白云区元下底路一带,同时发现其与几名外国人士来往甚密。
4月19日,警方在白云区某公寓内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冼某,并在其住处搜出涉案的银行卡。5月12日,警方在白云区某宾馆抓获犯罪嫌疑人Johnson(男,37岁,外籍人),同时在其租住的天河区一出租屋内,缴获“洗”美元用的行李箱、保险柜、药水瓶、白色粉末,以及大量美元大小的黑纸等一批作案工具。6月2日,警方又循线在白云区抓获犯罪嫌疑人Dodo(男,43岁,外籍人)。
3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作案行为供认不讳:冼某负责提供银行账户收取汇款并到银行取现,Johnson负责扮演在李女士面前演示“洗”美元的“Anderson”,Dodo负责准备作案工具。
犯罪嫌疑人Johnson向警方交代了“洗”美元骗术:拿着事先准备好的已处理成黑纸的真美元,当着李女士的面“复原”,再将这些“复原”的真美元交给李女士保管以博取她的信任,以购买特制药水、防腐剂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而保险柜里的黑纸,则是形状、大小都与美元相似的纸张。
目前,天河警方已依法对涉嫌诈骗的Johnson、Dodo两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对涉嫌诈骗的冼某采取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广州日报)
以案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