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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对其应如何进行惩治?

此文章帮助了267人  作者:南宁刑事律师韦荣奎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情简介:,XX公司擅自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

2007年以来,XX公司在废水处理措施未经环境影响评估,未经申报登记、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采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2009年6月18日,廉某任XX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并决定继续使用“石灰中和法”处置工业废水。XX公司于2011年5月11日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限期限至2014年4月30日。XX公司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后,仍继续非法排污。至2014年9月被责令关闭停产时,该公司厂区外东侧腾格里沙漠渗坑内存有大量工业废水。经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现场废水取样检测认定,废水中多项监测因子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案发后,XX公司、廉某未防止污染扩大,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XX公司支付因采取合理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626640元。

二、法院判决:XX公司和廉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XX公司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非法排放、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廉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XX公司和廉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廉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XX公司、廉某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可以酌情从宽处罚。XX公司排污时间相对较长,且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后,仍非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结合XX公司的具体犯罪事实,决定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根据廉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廉某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廉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律师说法:环境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法院采用了“双罚制对其惩戒

本案系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发生后首例宣判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本案审理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私设暗管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物,严重污染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该案的审理也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敲响了警钟,警醒政府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问题发生矛盾时应当如何取舍。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和促进企业依法生产,依托科技手段提升清洁生产工艺和排放控制技术,实现绿色发展具有较好推动和示范作用。

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法院采用了“双罚制”,即对涉案企业宁夏XX染化有限公司判处刑事罚金500万元,让涉案企业在经济上“得不偿失”,今后不敢再犯,较好地威慑了那些不依法办理环评手续、超标排污、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或“超(许可)证”排污、偷排污染物的潜在的类似环境污染危害行为人。同时,法院对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污染行为直接负责的企业主管人员廉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那些心存侥幸的污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该以此为戒,环保警钟时时敲响,环境守法谨记于心,依法经营,保护环境,避免犯罪入狱“自由和财产两失”。

此外,该案也结合案发后XX公司、廉某及时采取措施,支付因采取合理必要的环境处置措施所产生的费用626640元,以积极消除污染行为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等具体案件情节,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廉某适用了缓刑,即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环境损害后果往往具有不可逆性,该案中,法院的这一做法对于引导类似环境危害行为人在案发后积极预防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修复被破坏的生态或恢复被污染的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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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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