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长连续工作36小时殉职

现代快报讯,7月1日19时许,南通市海安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所长高广喜在连续工作36小时后,累倒在挚爱的工作岗位上,于当晚22时许,经抢救无效,不幸因公殉职,年仅48岁。记者了解到,6月30日,高广喜值了一天一夜的班。第二天一早,他就赶到局里参加会议。中午,他又急急忙忙赶回所里,没吃几口饭,就到辖区的20个智慧警务区建设点,挨个查看建设情况。17时30分左右,他一回到所里,就来到接处警大厅询问当天的警情处理情况,但万万没想到约一个半小时过后,他却倒在了自己的办公室,办公电脑的屏幕仍定格在警务平台案件审批页面。高广喜生前所在的海安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连续14年被公安部评定为"一级公安派出所",先后被江苏省公安厅表彰为"江苏省人民满意派出所"、"全省优秀公安派出所"、"全省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全省公安机关平安创建工作先进基层单位"、"全省公调对接工作先进集体"等。这些荣誉的背后,无不凝结着高广喜与战友们的汗水和智慧。他个人也因工作突出,先后被江苏省公安厅表彰为"江苏省人民满意警察"、"全省公安派出所工作‘111’工程优秀所长",4次荣立个人三等功。
国家对因公殉职的人员如何补偿
因公殉职包含的范围则相对广泛,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在公职期间因公死亡,如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对因公牺牲的人员家属的抚恤,按照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而因公殉职的抚恤,则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执行,具体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如下: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另外:
可获得因公牺牲的抚恤金、丧葬费等和交通事故的赔偿。因公殉职应该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的工亡待遇,以及家庭具体情况而定。
职工因公死亡应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发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
2、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中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当供养亲属丧失其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至残一级致四级而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50%发给。
上述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