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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案嫌犯行使沉默权拒认罪,什么是沉默权?

此文章帮助了370人  作者:丁一元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章莹颖案嫌犯行使沉默权拒认罪

中国新闻网报道称,等待了20多天后,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UIUC)中国女学者章莹颖失踪案终于告破,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于当地时间6月30日宣布,已经逮捕了绑架章莹颖的男子布伦特•克里斯滕森。调查取证后,美国联邦调查局6月14日将失踪案定性为绑架,并悬赏1万美元寻找章莹颖下落。此后多日,案件一直没有显著进展。直到6月27日,FBI才声明已定位涉事的黑色车辆。与此同时,FBI早在6月15日就锁定了重大嫌疑人克里斯滕森并对其进行秘密监控,于29日监听到他承认绑架章莹颖的事实,遂对其进行逮捕,案件至此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当地时间7月3日上午,美国司法部门在伊利诺伊州地区法院对嫌犯克里斯滕森进行了第一次聆讯。报道称,克里斯滕森在询问中一直保持沉默,只是对于绑架章莹颖的指控予以否认。当警察数次询问他把章莹颖藏在哪里,嫌疑人都表示要找律师,并保持沉默。警方目前正极力搜集证据。另一方面,法院也没有准予对嫌犯进行取保候审,因此克里斯腾森会继续被联邦执法机关所控制。

什么是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沉默权又有“默示沉默权”与“明示沉默权”之分。所谓“默示沉默权”,是指法律并未使用“你有权保持沉默”之类的字样,但默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提问的权利,通常的立法用语是“对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而“明示沉默权”,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执法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明确告知他有保持沉默而不必回答提问的权利。正像美国于1966年通过一起判例所确立的“米兰达规则”那样,如果警察或法官在进行讯问前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就会被认为是非法取证,即使取得了当事人认罪的供述,也不能据此认定其有罪。

关于沉默权的适用,最初是来源于“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证言特免权”,而在英美法系中,证人也包括了被告人。由于在早期的英国司法体制中,侦查职能和审判职能还没有分离开来,对刑事案件查明案件事实的任务,基本上都是由法官和陪审团在法庭上完成的,因此被追诉者的沉默权,自然也就是针对法庭的审判而言的。其时的沉默权,也就主要是指被告人在接受审判时享有沉默权,可以概括为“审判沉默权”;后来,随着现代警察制度的建立,逐渐实现了侦查与审判的分离,由于在法庭审判之前,先要由警察来讯问犯罪嫌疑人并提取其口供,于是产生了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审判阶段之前在接受警察讯问时是否有权保持沉默的问题。据有的学者考察,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英美法律都把沉默权局限于审判阶段,有关的判例也只认可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沉默权,而没有把沉默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法庭审判前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直到进入20世纪中期以后,英美法律才将沉默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之中。“米兰达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正式将原来的“审判沉默权”扩展成了“审讯沉默权”,由此而造成了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很大限制。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是:“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为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项的表述是:在就对于其作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作出决定时,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他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的最低限度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协助警方和检察官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当然,从其消极意义看,当沉默权被引进庭审前的侦查阶段后,其实际的功效就演变为犯罪嫌疑人对抗警察讯问的护身符。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一直保持沉默,其所使用的就是审讯阶段的沉默权。国人大多不能理解,就在于在我国并无沉默权之规定,与之相反的是,我国的司法政策一直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事实上,引进沉默权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将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这是一条漫长的道路,毕竟“杀人偿命”这一朴素的刑罚观念在中国人思想中已经根深蒂固,惩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权利矛盾重重。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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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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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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