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传销组织控制
6月30日报道,广东珠海,一银行营业网点业务员近日在办理业务时,突然有一男客户在柜台前悄悄递上一张纸条,上面写:“我被传销控制五个月,借口来银行办业务,请帮我逃脱。”看到纸条后,工作人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马上发邮件给网点内控经理和运营经理,并关掉麦克风,口头告知主管查看邮件。运营经理随后打电话报警。
接着,一场前后台紧密配合的沉着冷静战开始。为了拖延时间,前台工作人员镇定地向客户营销产品,并在征得客户同意后,拿出一张信用卡申请表给客户填写。同时,运营经理悄悄指挥大堂保安,关闭营业厅卷闸门,并叮嘱其随时关注,待警察到来后,开启侧门,引导入内。第二天,邓先生专程来到该银行营业网点,向在危难时给他伸出援手、见义勇为的银行员工表示感谢和赞扬。(来源:新浪网)
如何认定组织传销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认定组织传销罪的角度分析: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综上所述,在涉及有关组织传销活动罪类型的商事案件,正确的选择就是及时并不断的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的法律意见,在专业刑事律师的指导下,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的分析,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