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依托内科诊所非法行医成被告
长期以来被告人周某在峰峰矿区峰峰镇依托“张某某内科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期间先后两次被峰峰矿区卫生局进行行政处罚后仍然非法行医。2012年12月6日峰峰矿区卫生局将周某涉嫌非法行医的犯罪线索向峰峰矿区公安分局移送,峰峰矿区公安分局于2013年1月24日对其立案并决定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周某仍然实施非法行医活动,2014年5月7日14时许,宋某某自带药品到被告人周某非法行医点就诊,周某给宋某某输液后宋某某出现身体不良反应症状并于当日20时许死于租住处。
公安机关与北京市法大法医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联系对宋某某的死亡与被告人周某非法行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不能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
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后仍然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宋某某的家属各项经济损失80000元,得到宋某某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律师说法:非法行医罪如何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和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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