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有关系”骗取他人钱财
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丘某某与李某相识后,丘某某称在文化教育方面认识有领导,能办理教师调动等事项,并取得了李某的信任。2014年9月,李某找到丘某某帮忙办理其朋友谢某报刊亭的事情。在办理过程中,丘某某收取了李某转交的谢某的45000元。
2014年11月,李某找到丘某某帮助其朋友谢某的嫂子进入河源市某中学工作,丘某某答应帮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丘某某以需要相关经费等理由,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骗取了被害人85000元。
2014年12月,李某再次找到丘某某,让丘某某帮助王某进入河源市源城区某小学工作,丘某某答应帮忙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丘某某以找工作需要经费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60000元。
期间,因办理报刊亭的事情长期未果,为应付李某的不断催促,丘某某便于2015年2月弄了个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交给谢某,企图蒙混过去,不料露出马脚。2015年3月13日,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
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评析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现实中,有很多以找工作、替人办事为名的进行诈骗,这类案件的犯罪分子的骗术并不高明,而是抓住了被害人急于求成、想走捷径的心理,从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本案中,被告人丘某某明知自己并没有所谓的“关系”,以需要活动经费等理由要求受害人提供钱财,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钱财,在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客观上,多次向受害人索要钱财,拿钱不办事,并且数额巨大,最终,法院综合本案的全部案情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量刑适当。此类诈骗案件常有发生,告诫大家不要相信某些人员所谓的“有关系”,一定要通过是正当途径找工作,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