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偷车只为把妹,过去曾有盗窃、抢劫的前科
日前,义乌又有一名叫小明的未成年人,仅15周岁,在义乌稠江街道楼下村的一家汽修厂外,盗取了一辆奔驰轿车,而他盗窃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博取异性的关注以及在朋友面前炫耀一番。据了解,这不是小明第一次作案,过去他曾多次涉嫌盗窃,甚至抢劫。

6月27日上午7点多,义乌警方接到稠江街道楼下村某汽修厂负责人郑先生报警称,自己停在厂子门口的奔驰车不见了。警方随即调取附近监控进行倒查,发现凌晨3点50分左右,一名黑衣男子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试图盗窃,在吃了2、3次“闭门羹”后,最终进入一辆黑色奔驰车,当场将它开走了。
据了解,小明是湖北人,自幼跟随父亲来到金华、义乌一带谋生,在义乌读到初二后便辍学了。当民警问及小明开车是跟谁学的时,他显得很轻松,“我爸在江东一家托运部上班,自动挡的车,我看了一阵子就学会了。”进一步调查后,小明在得手以后作出的一系列做法更令民警感到意外。
据他自己交代,他在盗窃成功后,先后多次开车到自己的朋友面前炫耀,并学着电视剧里的情节,开豪车到酒吧门外邂逅美女。为此,身无分文的小明还将不久前盗来的iphone6手机典当了200元,买了包50元的利群烟,加了100元的油。最终,小明开车带着女朋友到青岩傅摘杨梅时,车子没油了,便留下字条弃车离开。
小明过去曾有6、7次盗窃、抢劫的前科,并且一直不服其父亲的管教。目前,小明已经被义乌警方依法处理。
虽说是15的年龄,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