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保姆利用领导关系帮人调工作,受贿20万被判刑
网易新闻报道称:衡阳市委原书记李亿龙家的保姆名叫胡兴红,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衡阳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某了解到胡兴红的工作情况,于是找到她托李亿龙办事:一次是将王某当公安的表弟调到衡阳市工作,一次是将王某朋友的儿子招进南华大学工作。这两次,胡兴红都是将材料直接给李亿龙,求他帮忙批字。李亿龙看后,两次都作出批示,一次是“请衡阳市公安局局长周某酌情照顾为荷”,一次是“请南华大学校长文某给予酌情考虑”。市委书记批了字,毫无疑问事情都办成了。
为了感谢胡兴红,王某两次各给了她10万元,共计20万。近日,法庭判决胡兴红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只要与该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可以界定为其近亲属。具备该罪的主体资格。其次是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该主体基于其与某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足以影响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决定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能够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服务,即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再次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以后,该工作人员凭借其在职时的影响力,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要规制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直接故意。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官员李亿龙家的保姆就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李亿龙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其利用自己的保姆身份,为其他人调配工作需要,直接请国家工作人员、市委书记李亿龙作出批示,利用市委书记的影响力,给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施压,从而帮助其他人调配工作,并收取贿赂2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