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KTV“偶遇”妙龄女,一夜情后遭敲诈10万元
环球网报道称:6月25日晚,张某和朋友到一家KTV唱歌,酒过三巡之后,一个妙龄女郎“走错了房间”。张某留下了女孩,两人推杯换盏,巧笑倩兮的女孩让张某动了心。很快,两人便交换了联系方式,到了凌晨3点左右,张某带着还未散去的酒意和女孩回到了她的住所,两人发生了关系。
等到第二天中午,张某和女孩还没有起床,便被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吵醒。女孩突然显得很慌张,要求张某穿上衣服先躲到阳台上,而此时张某的手机突然响了,响铃声被外面的人听到,敲门的声音更响了,还伴有一名男子的咆哮:“开门!我知道你在里面。”对方足足敲了3分钟,张某躲到阳台上把窗帘拉好。女孩打开门,一名男子闯进来,径直走到阳台上,拉开窗帘看到了张某,随后便一言不发地往客厅走,拿起一把扫把,便用铁制的扫把杆子殴打张某,造成他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随后男子拍下了张某的身份证照片,对他进行敲诈勒索。“问我要10万,说如果不给钱,就让道上混的朋友整我。”迫于无奈,张某通过支付宝转给男子18800元,并被迫写下8万多元的欠条,才获准离开。
后,张某向警方报案。警方调查后,很快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活动轨迹和藏身之处。李某被抓获时距离报警不到24小时。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制造、散步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性发生性关系后言语和身体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财物18800元,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团伙作案,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予以严惩。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